民法典解讀之快郵件通關
發布時間:2020-12-21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審議通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與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本文將通過實例的形式,對民法典中涉及快郵件通關有關的條文進行解讀。
Q 報關企業代理申報過程中疏于履行職責導致錯報商品歸類,造成損失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
主要內容: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海關解答:
報關企業作為國際快郵件寄遞中常見的代理人,在進出口報關過程中應當按照與收發貨人的代理約定開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報關企業接受納稅義務人的委托,因報關企業違反規定而造成海關少征、漏征稅款的,報關企業對少征或者漏征的稅款、滯納金與納稅義務人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
Q 某企業欲通過化整為零、低報價格等方式通過快件渠道申報一批貨物,報關企業可以幫助其申報嗎?
主要內容: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當連帶責任。”
海關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如果委托人提出以低報價格、改換面單、化整為零等違法違規方式申報海關的,報關企業應當查明情況避免違法,否則將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物權編
Q 對于海關取樣后準予先提離的法檢商品,在檢驗結果出具前可以正常銷售使用嗎?
主要內容: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海關解答:
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在特定情況下權利人行使物權須符合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對海關取樣后準予先行提離的貨物,在檢驗合格結論出具前,企業擅自將商品投入市場銷售使用的,將被處以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
合同編
Q “免責條款”等于免除責任嗎?
主要內容: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海關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于重要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應當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收貨人保留到貨后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權利,一旦發現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等不合格項目的,海關會予以退運甚至銷毀處理。因此,遇到“免責條款”需注意,并非與免除責任劃等號。
人格權編
Q 在跨境電商交易中,消費者個人信息是否會泄露?
主要內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處理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
海關解答:
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購買進口商品時須提供身份信息,快郵件運營人、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等相關主體應妥善保管消費者個人信息,對盜用、假冒消費者名義非法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海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隨意泄露個人信息的,移交地方主管部門處理。
侵權編
Q 出口一批印有某著名品牌logo標識的盜版運動鞋,屬于何種違法行為?
主要內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海關解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并侵犯知識產權的,按照侵權貨物處理,由海關予以沒收。進口或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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